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加强四川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市建处发布时间:2020-09-01阅读:887次 |
各市(州)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主管部门: 为保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以下简称《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19)(以下简称《拆解技术规范》)在全省落地实施,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健全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抓好宣传贯彻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出台的《办法》《实施细则》《拆解技术规范》,推动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尽快落地。各市(州)要组织辖区县级主管部门、已取得和拟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开展系列普法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对《办法》《实施细则》《拆解技术规范》进行广泛宣传,让一线工作人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正确理解、认真执行,让车主和社会公众通过法规政策学习,增强安全和环保意识,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服务,做好材料审核 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四川省商务厅委托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审核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转报商务厅或通知申请企业补正有关材料。 (一)公布申请指南。商务厅于2020年9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办事指南,明确申请材料内容、提交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办理时限等内容。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请于3日内将本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商务厅。 (二)开展业务培训。商务厅拟于8月底前,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新的法规政策解读、企业申请材料受理审核流程及要求等为主要内容,对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处负责人进行专题培训。 (三)做好材料审核。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九条及《拆解技术规范》要求,严格审核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于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厅报送资质认定申请文件并附企业申请材料(2套);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认真履职,确保新政落地 (一)加强行业监管。各地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的同时,要将治理行业积存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违法违规问题作为今年行业管理的首要任务。要按照《办法》《实施细则》《拆解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从2020年9月1日起,组织启动全面排查行动,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0年底前应重点完成的工作:一是指导帮助此前已经取得资质并愿意继续从业的企业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资质认定工作;二是全面落实《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三是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现象得到全面纠正;四是未经资质认定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活动全部停止。各地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录入信用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公开对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渠道,受理群众举报并切实落实对实名举报的保密及处理情况告知措施。五是各级商务、市场、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确保回收拆解企业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按照《拆解技术规范》进行拆解,严格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办理。各地要积极推行回收拆解企业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对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在异地进行回收拆解的,应当在回收企业拆解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二)细化层级职责。各市(州)有关部门要按照《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理清和细化市(州)级、县级相关部门职责,防止出现监管执法“真空”或盲区。 (三)加强部门协作。市(州)商务、发改、经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沟通机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细化各部门信息共享内容、渠道及方式,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办法》《实施细则》《拆解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联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共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加强总结上报。较长时期以来,行业积存的各类问题矛盾较多,有的还比较尖锐突出。各地有关部门要本着攻坚克难、啃硬骨头的精神,分阶段突出治理重点,主动担当作为,取得预期效果。同时,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梳理,总结提炼有效管用经验,客观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措施改进建议。从本通知下发到2021年9月底,实行阶段性工作总结季报制度,各市(州)有关部门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省商务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