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辽宁省商务厅印发《关于贯彻<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规范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对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
依法明确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职责
2019年6月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此项工作深入有效开展,辽宁省商务厅特制定《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各地要依法明确责任,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商务厅负责实施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对认定合格的回收拆解企业核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组建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并实施动态调整;统一印制《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工作。
市商务局受省商务厅委托,受理拆解经营场地在辖区内的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并上报,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领取发放工作;负责回收拆解企业档案、信息管理;负责回收拆解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辖区内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回收拆解资质认定需具备五大条件
《实施意见》规定,取得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不得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要求;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各地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
各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筹备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公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应包括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事项举行会议,重大事宜报市政府审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合力作用,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各部门切实履行好职责。要通过建立管理制度、信息档案、发布公告、设违法经营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健全完善监管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细则》,加强回收拆解行业监管,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整治等措施,坚持以标本兼治、依法依规为原则,严厉打击非法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为,规范资质企业生产经营,维护回收拆解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市场稳定。